电子科学系仪器设备管理实施条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仪器设备(以下简称设备)的管理,提高其使用效益,根据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》、《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》(教高[2000]9号)和教育厅《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细则。
第二第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均属学校的财产。学校对设备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、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。学校设立教务处设备科,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,负责全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账务、组织维修、报废等管理工作,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全院公共基础实验室的管理工作,各单位设专职或兼职设备管理人员。管理员行政上受单位领导,设备管理上受设备科和教育技术中心及单位三重领导。
第三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宏观调控、优化配置的原则,按照少花钱多办事,勤俭办学的方针,既要充分发挥现有设备的作用,又要不断更新陈旧落后的设备,使实验、科研条件不断得到改善。
第四条 各单位应重视和加强设备管理人员队伍的建设,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管理人员专业知识及技术能力的培训、考核和技术等级晋升办法。对于在实验教学、实验技术研究与开发等方面取得的成果予以承认和奖励。
第二章 设备的申购
第五条 设备是教学、科研、生产、办公、生活的重要设施,各单位在购置前,应慎重考虑购置的必要性和利用率,安装、使用环境,管理条件,型号、规格,价格是否合理等。
第六条 凡投资壹万元(含)以上的项目,都应当竞争立项(详见附件1:《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管理办法》)。其中贵重设备(指单价10万元以上(含10万元)的设备,下同),由设备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、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,未经专家组审核或审核不同意的不得购买。立项建设的项目按《惠州学院物资采购及基建修缮工程招标管理办法》执行审批采购。对计划外的申购,如临时申请的零星设备,原则上不予以执行,如确实教学或办公急需且已备经费的,须由主管领导审批。
第七条 审批时,原则上应尊重申购单位的意见,但属下列情况的,可考虑缓批或不批。
1、属伪劣、落后、淘汰产品;
2、属高能耗、高污染产品;
3、安装、运行条件尚不具备;
4、只作短期使用,校内已有可供调剂使用的设备,明显节约经费的;
5、与教学、课题、项目无关的家用及消费物品;
6、属国家控购商品, 有关手续尚不具备的。
第八第 经费由各单位支配使用的,原则上由各单位按审批程序选择购置,如需委托或教务处设备科购买的,填写申购表,急需申购的设备,经单位审批后,可随时跟设备科联系,由设备科统一列入当年的招标项目进行采购。
第九条 设备购置的有关要求如下:
1、各单位在申购设备要认真组织有关老师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,按仪器设备申购表格要求详细填写仪器设备的技术参数和规格型号,如无技术参数和规格型号将不予以采购。责任一律由填表单位自行承担。
2、采购人应按表采购。不按表采购致使设备不适用,造成积压浪费,其责任由采购人承担。
3、因市场缺货等原因,无法按表采购时,采购员应及时通知申购单位。
4、设备订货、签约手续归口设备主管部门办理。
5、用科研经费或自筹资金申购进口设备时,应先按设备报价将经费转入学校设备经费卡。否则,不受理申报手续。设备验收后,按购置价格补足或退还。
6、在设备购置过程中,要贯彻“少花钱,多办事”的原则,在保证技术的前提下,做到货比三家,物美价廉,争取优质、低价、优售后服务,提高投资效益。主动接受学校财务、纪监、审计部门对设备采购工作的审核、指导和监督。在采购过程中,要维护学校利益,不得损公肥私。任何人不得收受回扣,对无法拒收的回扣,应全部上交学校。
第三章 设备的管理
第十条 凡能独立使用,耐用期在一年以上,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形态的物资,不论是用何种经费购买、自制或由单位、个人捐赠(所有权不属个人者),单价在800元(含800元)以上专用设备,均属我校固定资产的管理范畴。
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(教学科研仪器设备)统一归口教务处设备科管理,具体要求如下:
1、我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(无论哪种形式所得的)均应到设备科办理报增和固定资产建卡、入帐手续。固定资产卡一式两份,设备科与使用单位各存一份。
2、成套的固定资产,其主机及附件的有关资料均应在固定资产卡片上详细注明,以便检查。如所购设备不是单独使用,应携带主机的固定资产卡到设备科作增值处理,不另设固定资产卡。如该设备流动性较大、通用性较强,且在固定资产目录本中有编码者,亦可单独做卡以便管理。
3、自制仪器(包括外单位加工制造的)必须申报计划,并应对其技术设计的科学性、可行性及造价的合理性进行论证,经主管部门同意后进行试制,试制结束,经技术鉴定合格予以估价并验收入账。
4、固定资产实行分级管理。除设备科建立全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固定资产总帐外,各单位亦应建立本单位资产的计算机管理系统,指定一设备管理员负责该项工作。各单位购入固定资产需经设备管理员验收签字后,方为有效。固定资产的建卡单位应是经过学校批准建立的实验室、教研室、研究室、实验实习场及其他单位。建卡单位应指定一名正式职工为管理员,负责填写固定资产卡以及执行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(报增、建卡、建帐、固定资产的调配、借用、报修、报废、帐物核对等工作)。
5、本校教职工调动、离退休、辞职时,其保管、使用的设备需办妥移交手续之后方可办理人事调动等手续。
第十二条 凡能独立使用,耐用期在一年以上,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形态的物资,不论是用何种经费购买、自制或由单位、个人捐赠(所有权不属个人者),单价在200元(含200元)以上专用设备,800元(不含800元)以下者,均属我校低值资产的管理范畴。
低值资产由各单位参照本实施细则中第十一条的有关要求进行管理。
第十三条 学校任何一级财务机构(含校办企业,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财务机构),在办理设备资产报销手续时,必须先查验购货发票,固定资产或低值资产报增单。购货发票上须盖有经办人和主管领导签章,方可办理报销手续。
第十四条 设备的使用管理要求如下:
1.设备购入后应尽快组织安装调试验收,以便及早发现问题及时处理。对于从国外购入的设备,使用单位应及时将验收结果报告设备科,如发现问题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供货或运输单位提出办理退、换或索赔手续。
仪器设备的验收详见附件2:《惠州学院仪器设备验收办法》
2、设备的安装,使用环境、条件,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及设备本身的技术要求。经管理部门安全检查人员检查认为不合格者,应在限期内改善,否则不得使用。
3、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详见附件3: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施行办法》
4、原则上基础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在全院实行统筹安排使用,为提高实验室的使用效率和社会效益,在满足实验教学的同时,鼓励对外开放,但均要根据学校的《惠州学院关于实验室对外服务的暂行规定》(见附件4)制订相应的对外服务管理条例。
5、如需对设备进行改装、改造,必须进行论证,并向设备提交有关技术资料,经同意后方可进行。
6、设备实行专管共用制度,以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,单位之间可互相借用或租用,具体实施办法,可由双方议定。在设备调剂使用时,借出期限在一年以上的,应到设备办理转移登记手续。本校范围外的出借、出租,要向设备科申报,经同意并办好手续方可借用。凡设备作有偿交流或租借的,租借费按每天以租借设备原值的1%收取并向学校财务交纳,记入当年的仪器设备维修经费。
7、设备的存放地点应该相对固定并指定专人管理。需由个人使用、保管的部分物品应向管理人员办理借用或领用手续并承担管理责任。借出的设备逾期不还者,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。
8、各单位的仪器设备,每年至少应自行检查一次。如发现帐、物、卡有误,应及时报告设备科更正。
9、各单位的低值资产,应登记、建帐、妥善管理。应特别加强对视听器材、摄影器材、计算机、照明灯具、通用仪表、通讯器材、工具等可公私两用物品的管理。
10、可对外出具公证数据作为经营使用的设备,应取得合格的计量认证。一般教学、科研用设备,亦应接受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。
11、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,其自筹资金所购的设备,应参照企业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实行管理,并接受学校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。
12、所有权属于教学科研仪器设备,未经有关部门同意及校长批准,不得自行处置或变卖。
第十五条 设备被窃或丢失,应立即向学校保卫处和当地公安部门报案,同时报告单位领导和设备。
第四章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与维护管理办法
为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,使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,提高其使用率和投资效益,确保我校教学、科研工作顺利进行,根据国家教委颁布的《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维修费从教务处的设备维修经费中支付。教务处设备科,负责全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经费使用的审核,组织协调全校教学、科研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。
第二条 仪器设备出现故障,各系、办、实验室应及时进行修复,确实无法自行修复时,应填写《惠州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》一式两份,经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送交教务处设备科。
第三条 为保持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性能和状态,实验室工作人员应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和力所能及的修理工作,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应精心维护,定期进行检测、检修,并做好维护、检测、检修记录。由于日常维护不善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,应承担直接责任。
第四条 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的仪器设备,使用单位应立即报告教务处采购或设备管理部门,也可以直接与供应商(厂家)联系,以便能及时办理退、赔、换、补或保修手续。
第五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采取先校内后校外的原则。鼓励广大教职工和学生积极参与仪器设备的维修和维护工作。
第六条 凡校内有某项仪器设备维修专长的教职工和学生,如愿意承担部分维修任务的,故障设备修复经验收合格后,教务处视其维修的难度及实际工作量,给予适当的维修费。
第七条 仪器设备维修所需的零配件,通过审批后统一由设备科和使用单位负责采购。
第八条 确因技术性能落后,损坏严重而不能修复或维修费用过高(接近该设备原价的50%)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,根据《仪器设备报废规定》向设备科申请报废,经审核批准后作报废处理。
第九条 人为或违反操作规程等非正常损坏的仪器设备,按《仪器设备赔偿规定》处理,所损坏的设备由设备科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修复。
第十条 各单位需外送修理的仪器设备,未经教务处或设备科同意而私自送修,所需费用由本人或部门自行负责承担。
第十一条 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,应建立维修档案,将每次维修的原因、费用、维修验收等进行登记。
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申报程序.
1、使用单位(人)详细填写《惠州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》(下称《申请表》)一式两份;交所在实验室(部门)主管审核同意后送设备科。
2、设备科根据《申请表》内容确定是否进行维修、维修方式和维修费用。必要时,到现场核查设备的损坏程度、故障原因和所需零配件等情况。维修方式分为:①使用单位自行修理、②由设备科组织校内老师进行维修、③按合同执行维修,或送校外维修部或生产厂家维修。
3、设备科确定进行维修后,将《申请表》送教务处主管处长审批。
4、审批通过后,原则上由使用单位按《申请表》执行。
5、仪器设备修复后必须由使用单位或使用人进行质量验收。
第五章 设备的报废
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按《惠州学院办公与教学仪器设备报废报损管理规定》处理(见附件5)
第十七条 一般设备合理使用的参考期限为;计算机8年,空调及制冷机械12年,电子仪器10年,机电设备20年。
第六章 设备损失赔偿办法
第十八条 由于下列原因之一,发生责任事故,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者,当事人应予赔偿。
1、不听从指挥,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及规章制度导致设备损坏者;
2、未经允许,擅自进行操作导致设备损坏者;
3、责任心不强,粗心大意或擅离岗位,造成事故及损失者;
4、未经许可,私自带走器材,造成设备丢失或损坏者;
5、已明确为个人负完全责任的设备保管人,因保管不善或其他原因造成设备丢失或损坏者。
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技术事故可酌情减免赔偿。
1、基本上能按照规程操作,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而造成损坏,损失较轻微者;
2、平时遵守制度,爱护器材设备,偶因疏忽造成损坏或因工作需要经常移动、洗刷易碎器材者;
3、事后能积极补救、减轻损失并主动如实报告,认识态度较好,损失不大者。
第二十条 属于下列原因造成设备损坏者,经有关负责人证实,可免予赔偿。
1、设备的折旧使用年限已过或仪器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自然损坏;
2、确属设备、器材本身的质量缺陷;
3、经主管部门批准试行有一定风险的新实验方法,在试验过程中出现不可预料的情况,造成设备器材损坏者;
4、不可抗拒的外部原因造成设备损坏。
第二十一条 设备损坏或丢失后,当事人应立即报告单位领导或指导教师,由单位负责人或指导教师组织查明情况,分清责任,填写报告单,按事故情节及当事人的态度提出处理意见,报设备科审批,失窃者应报保卫处立案,视情况确定赔偿金额。
第二十二条 赔偿的计价办法如下:
1、低值易耗品的赔偿额度为:
单价为1-10元者,按原价的20-50%计算;
单价为10-200元者,按原价的10-25%计算;
单价为200-800元者,按原价的5-15%计算;
2、丢失、损坏零配件的,计算零件配件价值及修理费。
3、因损坏而导致设备质量下降的,应综合考虑修理费及因仪器降档所造成的损失。
4、因局部损坏而造成整台设备报废的,应计算整台设备的价值。
5、由于个人挪作私用,或已交由个人保管使用的公私两用物品及家电,发生丢失或损毁时,应由当事人购回同档次的同类物件或按当前市场价格赔偿。如在交付个人保管使用前已有一定使用期限,可折旧计算。
6、折旧赔偿办法;按本实施细则中第十七条的仪器设备合理使用参考期限计算折旧,其赔偿最低价不能低于该物品现行价的20%。
第二十三条 赔偿处理后,若涉及到设备情况变更者,要及时到设备科办理帐、卡更改手续。
第七章 惠州学院仪器设备维修基本程序
我院仪器设备的日常保养和一般性修理由各实验室组织解决,所需费用在各室实验维持费中开支。对于精密仪器或较为复杂的一般仪器设备,由于结构复杂,涉及技术面广,技术含量高,实验室无力承担的,可向设备科提出申请,落实维修经费,组织修理。
维修申请程序如下:
第八章 奖惩
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三年进行一次设备管理检查评比活动,以表彰先进,总结经验,不断提高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水平。
第二十五条 违反设备购置审批程序,自行购置设备,造成价高质次,甚至不能使用等损失的,要追究主要当事人的责任。情节严重的,给予行政处分。
第二十六条 申购表填写错误,或不按申购表采购造成错购损失的,给予行政处罚。
第二十七条 设备到达实验室,未按规定进行验收,视以下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处理。
1、半年后仍未开箱验收的,学校收回设备,并给主要当事人行政处分。造成损失的,按损失额3~7%给予罚款。
2、进口设备,未能在索赔期内验收完毕或不按规定的程序验收而造成经济损失的,给主要当事人处以损失额1~5%的罚款。经济损失数额较大,情节特别严重的,给予行政处分。
第二十八条 不遵守设备借用审批程序,将设备借出实验室使用,造成丢失、损坏,由主要当事人追回损失。无法追回损失时,由主要当事人赔偿损失。属贵重设备,损失额度巨大或属有意违规行为,加倍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。触犯法律的,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第二十九条 贵重设备使用率低,又拒不执行学校“专管共用”管理条例的,学校有权收回贵重设备,并给主要当事人适当的行政处罚。
第三十条 申购贵重设备,不听专家组、学校管理部门劝告,坚持已见,造成采购失误导致损失的,原则上由主要当事人负责赔偿全部损失。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主要当事人行政处分。
第三十一条 违反规定,越权办理设备调拨手续的,学校将追回调拨的设备。当事人有损公肥私行为的,追回非法所得,并给予行政处分和适当数额的经济罚款。
第三十二条 不按规定,自行处理积压、报废设备的,学校将收回处理所得的收入。发现有损公利已的,学校将追回非法所得,并对主要当事人处以同等数额的罚款。
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,自行处置、变卖设备的,学校将追回非法所得,对主要当事人处以所得同等数额的罚款并给予行政处分。
第三十四条 凡因损坏或丢失设备需予赔偿而无故拖延不缴的,教职工在校内津贴中扣除,学生不予注册,不予办理离校手续。
第九章 附则
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以前发布的管理办法,凡同本细则相悖的,一律以本细则为准。
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设备科负责解释。